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琳、高妮妮,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肖继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仁鹏,中方县明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汤杰与被告肖继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944.25元(2020年7月2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4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4万元,同日在怀化通程商业广场建行取款机上分四次取款共2万元给被告,总共给被告借款6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怠于还款。被告借钱不还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肖继均辩称: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起诉状述称:“2020年7月24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4万元,同日在怀化通程商业广场建行取款四次2万元给被告,共计6万元。后被告不予还款。”但本案并非被答辩人所述存在借款事实,被答辩人2020年7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4万元给答辩人,实际该微信转账4万元是被答辩人归还2020年6月23日汤杰借周云叶的借款6万元的还款,2020年6月23日汤杰给周云叶出具的借款条6万元是答辩人与周云叶两人共有,借款还款期限为2020年7月23日,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微信转账4万元后,2020年7月25日零点41分微信转账15700元给予周云叶,于是该借款还清后三方无任何争议。本案是因2020年7月29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借款9万元未归还,于2021年4月15日本地人将被答辩人起诉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经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42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汤杰偿还原告肖继均借款本金27000元,被答辩人败诉后依据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取款凭证起诉答辩人借款6万元纯属无中生有,借款不复存在。二、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虚假诉讼。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取款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被答辩人的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取款凭证转账内容也未说明该款项是用于什么用途,被答辩人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为借款,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再则,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纯属虚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答辩人凭该笔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取款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裁定被答辩人虚假诉讼予以罚款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4月,本案被告肖继均以本案原告汤杰出具的9万元借条为据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本院以(202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裁判。原告汤杰本案主张的6万元债权在前案中作为已偿付债务以对抗肖继均的90000元债权请求。因此,原告汤杰主张的6万元债权并非原、被告当事人之间新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该6万元法律事实应在前案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一并审查其法律性质。原告汤杰提起本案诉讼其目的是否定前案裁判结果,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汤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61元,退回原告汤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祥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应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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