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玉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柳开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委托代理人柳开春,系上述申请执行人之一。
被执行人刘忠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462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69元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收益保险,无房屋等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贵定县麒麟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但该工程款具体发放时间未定,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说明,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表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未结工程款发放后再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