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计庆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安琪,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松,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金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计庆躲与被告许金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司法送达程序向原告计庆躲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计庆躲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1864元(收款单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收款账号62×××60)。经查,该通知于2021年3月24日被签收。截至2021年4月1日,本院上述银行账户内无款项汇入。计庆躲在本案中未申请司法救助,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计庆躲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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