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环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A号1-15-21号。

法定代表人:樊继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大勇,大连环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牡丹江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乌苏里路中俄信息科技产业园内北新房屋(牡丹江)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金熙寿,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环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被执行人牡丹江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拥有,号牌号码为黑CD××××、车辆识别代号137918、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黑CD××××、车辆识别代号137918、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上述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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