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住所地新林区新林镇育林街。
法定代表人:武再东,职务:供热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森,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彬,新林区新林供热站法律顾问。
被告:陈义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新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诉被告陈义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林区新林供热站撤诉。
案件受理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