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施国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姚永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戴月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施国锋与被告姚永淼、戴月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施国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