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二都街道陈氏祠社区(藏珑卧府小区8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RC8PL7L。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教福,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会春,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许弟静,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汪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汪某1,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法定代理人:汪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系汪某1父亲。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德市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会春、许弟静、汪某2、汪某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常德市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全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市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常德市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青青 书 记 员 郝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