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门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祁山镇新城区祁红大道与新兴路交汇处B0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MA2RLHHN2G。

法定代表人:王日强,总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86号汇盈产业园3号楼-1,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WLB394。

法定代表人:戴润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祁门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祁门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支付货款4873357.48元及利息(利息以4873357.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2.诉讼费由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因昌景黄铁路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需要采购河砂与祁门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祁门县签订碎石买卖合同。现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经过2020年12月22日和2021年6月20日结算,祁门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计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提供金额4873357.48元的河砂。祁门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催促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支付相应货款,但至今未果,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祁门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签订碎石买卖合同,合同对争议解决选择了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所在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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