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息县自然资源局,机构地址河南省息县淮河路中段,统一信用代码:11411528006107327N。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俊,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息县庞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延毕,男,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息县自然资源局与息县谯楼街道庞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一致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息县谯楼街道庞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缴罚款26250元,鉴于息县谯楼街道庞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目前财政困难,暂无能力支付罚款,预期于2023年起每年支付罚款1万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528行审1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