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昌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现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805705,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昌录诉被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6日两次向原告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昌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海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信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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