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馨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孟庆忠,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63××××××××。
审理经过
原告张馨月诉被告孟庆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迪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馨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馨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