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子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任朝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子亮与被告任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子亮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史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