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子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任朝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子亮与被告任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子亮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史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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