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荔县东环纸箱厂,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周宏强,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XX镇XX店。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系该厂员工。
被告:张程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明中县,身份证号:23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大荔县东环纸箱厂与被告张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东环纸箱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荔县东环纸箱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大荔县东环纸箱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