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立。 被告:白行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玉倩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徐可卉 书  记  员   邓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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