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立。 被告:白行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玉倩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徐可卉 书 记 员 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