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梅,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矿一委。

法定代表人:荆志星,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君与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王永君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永君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永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永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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