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办事处新街社区龙阳大道409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望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曾桂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杨望球、曾桂华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2民初2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望球、曾桂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杨望球、曾桂华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 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望球、曾桂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车辆、工商、证券信息,发现的银行存款远不足以清偿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院向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向汉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向保险公司查询其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罗绍初 审 判 员 代学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肖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