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起,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鹏,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离婚补偿款345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4520元;3、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购买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汇龙万宝国际城项目的第C9栋16层1602号房产归被告所有,原告承担被告刷用其信用卡所负的债务,被告应向原告补偿款项共计345200元。并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原告补偿款不少于60000元,至2021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不少于130000元,至2022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不少于200000元,至2023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不少于270000元,至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如被告迟延支付任意一期补偿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全部支付上述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按全部未支付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2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在卷佐证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原为夫妻关系,因感情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在湖南省临武县民政局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对离婚后的财产及债务问题作了明确约定。协议书中第二项第7点约定:“被告应补偿原告的款项合计345200元。被告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原告补偿款不少于60000元,至2021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不少于130000元,至2022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不少于200000元,至2023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不少于270000元,至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如被告迟延支付任意一期补偿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全部支付上述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按全部未支付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第2点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原、被告登记离婚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021年3月5日,原告诉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离婚补偿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401720元。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湘1025民初2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

另查明,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律师费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该《离婚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双方离婚后,未按《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原告补偿款,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离婚补偿款345200元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34520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被告不按约定期限付款,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的律师费22000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双方约定了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负担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律师费用发票,发票显示的数额为2000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为2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对于原告请求的过高部分数额,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2应支付原告陈某1离婚补偿款345200元;二、被告陈某2应支付原告陈某1违约金34520元;

三、被告陈某2应支付原告陈某1因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案件受理费7326元,减半收取36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2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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