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物产物流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97号浙商财富中心2号楼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80577343Q。
法定代表人:唐雄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冬辉,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筠,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郝刚,董事长。
审理经过 浙江物产物流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物产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的银行存款15469936.4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浙江物产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判决(或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因此,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具有必要性,保全申请人对此负有提供初步证据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工商登记机关对中铁公司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显示:中铁公司注册资本为“495631.067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为“495631.067500万人民币”,经营状态为“存续”。浙江物产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远远小于中铁公司的实缴资本,在中铁公司经营并无异常的情况下,浙江物产公司未提交中铁公司资产恶化、偿债能力不足的相关证据,故浙江物产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欠缺必要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浙江物产物流集成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建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