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丹丹,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丹丹申请认定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李丹丹称,1、撤销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特1号宣告李丹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判决;2、恢复申请人李丹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李丹丹在2016年前因性格内向,不善于和别人交流,曾患上精神疾病,但经过治疗,多方努力,近几年经过看书学习和父母亲戚朋友沟通,变开朗了,精神状态逐渐好转,现在已经彻底治愈,精神状态完全恢复。于2021年4月1日向东明县民政局申请注销了精神残疾二级证书,鉴于本人已康复,残疾证已注销。李丹丹已经为人妻、为人母,要承担起作为一位妻子、妈妈和女儿的责任。不能再让父母为其操心了,故李丹丹于2021年4月2日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李丹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特1号民事判决:一、宣告李丹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其母亲陈巧阁为李丹丹的监护人。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李丹丹向本院申请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李丹丹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要求,本院依法向李丹丹母亲陈巧阁、同村邻居刘九兰、杨秋菊、沈福云、李丹丹父亲李长林、李丹丹原丈夫王海涛等人就李丹丹申请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收集了相关鉴定素材。在2021年9月14日本院收到了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终止鉴定告知书,告知书显示由于申请方李丹丹提出撤销鉴定,故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丹丹在鉴定过程中提出撤销鉴定系李丹丹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了终止鉴定的告知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丹丹要求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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