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陆兴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代理人万湾,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金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扬路**综合楼**。
被申请人白磊,男,民族、1983年9月6日、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陆兴隆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扬州金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苏K×××××重型自卸货车;案外人徐健以其自有的苏K×××××号小型轿车(现有价值133000元)为申请人陆兴隆的诉前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兴隆的诉前保全申请及案外人徐健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扬州金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苏K×××××重型自卸货车一台;
二、查封、扣押案外人徐健车牌号为苏K×××××小型轿车一台。
查封期间,查封的车辆不得擅自变卖、过户、转移。
查封期限为两年,自本法律文书送达职能部门之日起算;轮候查封的,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期限。
申请人陆兴隆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 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