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俊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炎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俊华与被申请人何炎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终1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林俊华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俊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林俊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锦萍
审 判 员 薛 琦
审 判 员 李志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