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926642656K。

负责人:张凯,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有,该支行风险经理。

被执行人:付世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审理经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世森银行存款92109.66元。如存款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世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付世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判员敖敏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杨文飞

书记员吴忠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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