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永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芳,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俊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巧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黎福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福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品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麦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山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巧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合公司)、黎福如、中山市品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皇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审查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欣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明确侵权比对的图片,亦未组织双方进行比对,却自行认定涉案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图案的主要相同之处为三个元素,而把其他相似之处归纳为艺术风格、设计理念、制作风格、公共元素等的模仿,故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主观臆断。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图案的主要相同之处错误,而且以所谓相同之处来认定两者未达到实质性相似也属于认定错误。三、涉案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图案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实质性近似,一审法院认定二者的主要相同之处为设计对象、思路、位置关系三个元素,明显以偏概全。1.从设计对象上,涉案美术作品是狮子+麒麟组合的狮麒麟,而非一审法院所述的“中国文化传统要素麒麟形象”。麒麟虽是中国古代神话中的瑞兽,但没有具体的形象。本案美术作品的麒麟毛发较多,是狮子+麒麟结合的“狮麒麟”,而非巧合公司等所述的传统外部形状“狮子、鹿角、虎眼、麋身、龙鳞、牛尾”。2.从造型设计上,涉案美术作品图案为一头昂首向上的狮麒麟(狮子+麒麟),整体呈现向上抬头腾飞状,麒麟身上鳞片、毛发较多和较长;头朝天昂着,口张开露四颗牙;颈部毛发比较多;背上方毛发呈现一竖列排放;腹部边缘呈波浪状;尾巴身上竖起,呈祥云状;脚掌及爪子向前抬起;上述特征构成该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涉案美术作品呈现镜像对称的一对狮麒麟,该对狮麒麟昂首相对,中间长方体内竖排列文字“万利园”;其中狮麒麟的特征与前述单边狮麒麟相同,构成该著作权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被诉侵权图案狮麒麟设计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近似;①呈现一头昂首向上的狮麒麟,整体呈现向上抬头腾飞状,狮麒麟体型大小、身姿朝向、神态气势方面两者相同;②头部所占比例、对朝天昂着、口张开尺度及露出四颗牙齿的排列等均相同或近似;③狮麒麟身上鳞片、毛发亦是较多和较长,不是传统的“麋身”;狮麒麟身上鳞片及毛发的线条、长度、排列均基本相同,特别是头后部、颈部、背部、腹部及尾巴尤其近似。④狮麒麟线条纹路亦构成相同,特别是颈部及背部卷曲的毛发、腿后及尾部飘逸的毛发,更能体现线条纹路的相同。⑤狮麒麟肢体摆放位置构成相同,整体呈现向上抬头腾飞状,右前掌着地,左前掌向上抬起。⑥涉案美术作品呈现镜像对称的一对狮麒麟,一对狮麒麟昂首朝向中间长方体内竖排列文字“万利园”;而被诉侵权图案亦使用了对称狮麒麟,且狮麒麟昂首朝向竖排列文字“金宝利”或方框内“金寶輝煌”3.从颜色上说,涉案美术作品麒麟底色为黄色、线条为黑色,被诉侵权图案麒麟底色为淡黄色、线条为黑色,构成近似。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在具体的麒麟造型设计、颜色、装饰物、线长纹路、麒麟肢体摆放位置上的设计均有明显的差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二者在整体视觉上近似,构成实质性近似。巧合公司等仅对个别部分略作变动,没有创造性劳动,构成剽窃他人作品。四、涉案美术作品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整体视觉上近似,只是细节存在细微区别。五、巧合公司等在申请商标无效宣告和撤销程序中,确认涉案侵权图案--麒麟图与欣欣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相同,认为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巧合公司等的麒麟图基本相同,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现巧合公司等在本案中又称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近似,明显自相矛盾,不足为信。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不清楚、不全面,说理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巧合公司、黎福如、品皇公司共同答辩称,欣欣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一审法院适用著作权法进行的比对正确,被诉产品上使用的图案与欣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二者只是名称相同,在具体构成部分、设计理念等诸多细节方面存在明显设计上的差异,欣欣公司认为在关联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二者构成近似的表述,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近似标准不同,著作权法上的近似要达到更高层次的雷同,且该判决也说明二者有明显差异。二、欣欣公司以巧合公司等在商标无效宣告中认为涉案图片与欣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构成近似的说法,该说法并未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只是单方说法。

一审原告诉称

欣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巧合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欣欣公司作登字19-2009-F-1334号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停止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侵犯著作权的宣传图片及包装盒(袋)资料,删除相关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网络链接;2.判令品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欣欣公司作登字19-2009-F-1334号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犯产品、侵犯著作权的宣传图片及包装盒(袋)资料,删除相关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网络链接;3.判令巧合公司、品皇公司连带赔偿欣欣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10万元;4.判令黎福如对巧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巧合公司、品皇公司在《羊城晚报》上显著位置以17*17的版面(除中缝外)登报向欣欣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作登字19-2009-F-1334《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万利园图形(麒麟形状)》,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罗国恩,创作完成时间为2009年8月5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09年10月14日。国作登字-2016-F-00288424《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狮麒麟》,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麦振宇,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3月3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3月4日,作品登记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2009年10月14日,罗国恩出具著作权许可证明,将依法创作完成的作登字19-2009-F-1334号作品《万利园图形(麒麟形状)》的著作权独占许可给欣欣公司使用,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内容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并授权欣欣公司有权以其名义单独就任何第三方实施的侵害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公证、提起诉讼、申请行政执法查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维权行为;有权就维权活动与侵权方进行谈判、和解、收取和解费用、诉讼赔偿款等。著作权许可使用时间自2009年8月5日至2059年8月4日。 2014年3月4日,麦振宇出具著作权使用授权书证明,其将国作登字-2016-F-00288424号美术作品《狮麒麟》授权给品皇公司进行商业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20年,自2014年3月4日至2034年3月3日。 2018年8月17日,欣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会信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下称南方公证处),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刘会信在该处公证员曾毅和公证员助理李奇龙的现场监督下,操作计算机(该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均由公证处提供,公证员在申请人操作前已对计算机进行清洁性处理),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输入www.taobao.com的网址,进入“淘宝网”的网站首页面;2.点击“淘宝网”页面右侧中的登录,在该页面的“会员名/邮箱/手机号”栏输入“开心购物95168”及在密码栏中输入密码,再点击“登录”,进入有“开心购物95168”的“淘宝网”首页面;3.在上述页面的搜索栏中选择“店铺”并输入“金宝利”,点击搜索栏中的“搜索”,进入相应的搜索页面;4.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第一条“金宝利月饼厂家”,进入该店铺首页面,该店铺显示为皇冠店,点击页面中的“工商执照”图标,进入“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的页面,显示该淘宝网店的经营者为巧合公司;5.返回“金宝利月饼厂家”店铺首页面,页面中显示有“金宝利蛋黄白莲蓉凤梨、多口味广式月饼中秋月饼铁盒装”产品图片,该商品显示“已售122件”,单价为23.8元,点击进入该商品页面后,宝贝详情一栏显示生产厂家为品皇公司,商品的外包装的右下角使用了麒麟图案,该商品显示交易成功的数量为31,库存2867件,在商品“数量”栏中输入“2”,再点击“加入购物车”图标;6.关闭上述页面后,返回显示有“所有宝贝”的页面,该页面中显示有“月饼广东广式凤梨月饼员工月饼厂家特价团购蛋黄莲蓉多口味”的商品图片,该商品显示“已售29件”,单价为128元,点击进入该商品页面后,宝贝详情一栏显示生产厂家为品皇公司,商品的外包装左下角使用了麒麟图案,该商品显示交易成功的数量为29,库存2924件,点击进入该商品页面后,在商品“数量”栏中输入“2”,再点击“加入购物车”图标;7.点击上述页面中“去购物车结算”,进入显示有“淘宝网购物车”的页面,在该页面中勾选上述两样商品,再点击“结算”,在页面中输入收货信息(收货地址为广州市××××××××××××刘先生收),在“给卖家留言”栏输入“麻烦开收据”,后点击“提交订单”进行付款,货款总金额为303.6元,实付款293.6元;8.除上述购买的两款商品外,该淘宝店销售的其他月饼产品也使用了麒麟图案,其中“伍仁月饼广式中秋伍仁月饼厂家礼盒装”显示“已售13件”,单价为58元;“中秋月饼广式女生小月饼团购”显示“已售3件”,单价为78元。 2018年8月20日,在公证员曾毅和公证员助理李奇龙的现场监督下,在广州市越秀区××××××××,欣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会信从自称韵达快递的工作人员处接收前述网上购物操作所购得的一箱商品(运单号:3928092583757)。收货行为结束后,刘会信将所收商品带回南方公证处,由该公证处公证员曾毅和公证员助理李奇龙对所收商品及相关单据进行了拍照,再将纸箱内的四盒商品中随机选取大小商品各一盒,将该两盒商品及四张收款收据放入原纸箱内,最后对该纸箱粘贴封条进行了封存,剩下两盒商品未经封存并交刘会信保存。 2018年8月22日,刘会信在南方公证处公证员曾毅和公证员助理李奇龙的现场监督下,操作计算机(该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均由公证处提供,公证员在申请人操作前已对计算机进行清洁性处理),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输入www.taobao.com的网址,进入“淘宝网”的网站首页面;2.点击“淘宝网”页面右侧中的登录,在该页面的“会员名/邮箱/手机号”栏输入“开心购物95168”及在密码栏中输入密码,再点击“登录”,进入有“开心购物95168”的“淘宝网”首页面;3.点击上述页面顶部“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进入显示有“所有订单”的页面,点击“2018-08-17订单号:204××××××××××××918”栏中的“订单详情”,订单状态显示为卖家已发货,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为3928092583757;4.点击“确认收货”,进入相应页面,在页面中的“支付宝支付密码”栏输入相应密码,点击“确定”后,显示“交易成功!”;5.返回显示有“所有订单”的页面,点击该页面“2018-08-17订单号:204××××××××××××918”栏中的“查看物流”,显示2018年8月20日快递已被本人签收。 2018年8月23日,南方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购买商品、收货及确认收货情况出具了(2018)粤广南方第052582号公证书。2020年1月20日,欣欣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查明

欣欣公司主张其购买并封存的实物金宝利蛋黄莲蓉(广式什锦)月饼、金宝利盛世辉煌(广式什锦)月饼、手提纸袋2个上的麒麟图案侵犯其作登字19-2009-F-1334号作品《万利园图形(麒麟形状)》的著作权。经查看,金宝利蛋黄莲蓉(广式什锦)月饼铁盒包装上的麒麟图案截取的为麒麟的前半身形象,面部朝向左侧,位于铁盒的右下角位置。金宝利盛世辉煌(广式什锦)月饼纸盒包装上麒麟图案位于纸盒的左下角,麒麟图案为全身形象,面部朝向右侧。手提纸袋的中间位置印有麒麟全身图案,面部朝向右侧。上述实物上显示的麒麟形象与国作登字-2016-F-00288424号作品《狮麒麟》一致。经比对,欣欣公司的麒麟图案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麒麟图案均为抬头向上的麒麟形象,呈腾飞状态,嘴巴张开,显露四颗牙齿,麒麟的背部鳞片呈竖列排放,尾巴向上竖起,脚掌向上抬起。两者在以下部分存在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上并无使用对称的麒麟图案,仅使用的是单边的麒麟图案;2.麒麟图案的眼睛、鼻子、额头、头部卷毛的形状、线条均不同;3.被控侵权产品上的麒麟图案的颈部、背部有铃铛项圈,在背部有披风饰物,麒麟身体旁有三个串在一起的古钱币,钱币上有“鸿福如意”、“招财进宝”、“富贵吉祥”字样,腹部的设计线条亦存在差异;4.麒麟图案的后腿位置设计不同,脚趾数量不同,尾巴的形状存在差异。 另查明,欣欣公司提交了产品图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视频广告、微信文章等,证明其公司产品的包装使用涉案麒麟图案,欣欣公司称万利园公司是其关联公司,主张其广泛使用涉案著作权作品进行产品宣传,产品销售区域广、知名度高。巧合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产品销售合同书及发货单,其中合同由品皇公司作为供货方,与巧合公司、黎福如作为购货方签订,签订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产品的销售区域为网上销售,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发货单反映,2018年8月13日送货“盛世辉煌”6盒,2018年8月28日送货“蛋黄莲蓉月饼铁盒装”12罐。欣欣公司对上述产品销售合同书及发货单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理由是巧合公司没有提供发票、转账凭证等实际履行的证据。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欣欣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收款收据、律师费发票各一张及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再查明,欣欣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2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罗永基,股东为罗国恩、罗永基,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饼干、糕点(烘烤类糕点、月饼)等。 巧合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黎福如,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之一,经营范围为销售、网上销售:五金制品、日用品、锁具、卫生洁具;食品流通。 品皇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7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麦振宇,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欣欣公司提供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登字19-2009-F-1334号作品的作者为罗国恩,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罗国恩为作登字19-2009-F-1334号作品的作者。欣欣公司根据著作权许可证明获得上述涉案作品的排他许可及诉权,有权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巧合公司、黎福如、品皇公司以欣欣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不予支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麒麟是中国古代神话中的瑞兽,其身体形状集狮头、鹿角、虎眼、麋身、龙鳞、牛尾等于一体,欣欣公司所主张的作登字19-2009-F-1334号美术作品,在中国文化传统要素麒麟形象的基础上进行了个性化设计,在线条、造型上具有审美意义,且具有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关于被诉侵权图案与涉案图案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美术作品的表达是由线条和色彩等要素构成的艺术造型,对美术作品的侵权认定也应以艺术造型方面的实质性相似为前提。将两者进行比对,双方均是以中国古代神兽麒麟作为题材,但两者在具体的麒麟造型设计、颜色、装饰物、线条纹路、麒麟肢体摆放位置上的设计均有明显的差异。两者的相同之处主要是设计对象、思路、位置关系等元素,对艺术风格、设计理念、制作风格、公共元素等的模仿并不受著作权法的禁止,上述两图案的相同之处尚未使两图案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故欣欣公司主张巧合公司、黎福如、品皇公司构成侵权,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欣欣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欣欣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又查明,欣欣公司主张涉案美术作品独创性在于整幅作品以火焰及祥云作为主要构成要素,绘制了一个毛发浓密,抬头张嘴身体向上攀登的狮麒麟的形象。区别于传统麒麟的鹿角、虎眼、驴身、龙鳞的形象,有独创性表达。巧合公司等具体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及网络传播权,侵犯复制权的表现为品皇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盒、包装袋、宣传资料上有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的图案;侵犯网络传播权表现为巧合公司在淘宝网上公开销售与涉案美术作品图案实质相同的销售链接。 本院再查明,欣欣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是根据巧合公司、品皇公司的销售情况、主观过错以及欣欣公司作品的知名度。其主张的合理开支有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20000元,产品购买费293.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欣欣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对此双方无异议。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被诉侵权图案是否侵害欣欣公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二是如果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欣欣公司主张的美术作品是一幅狮麒麟画作,狮麒麟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因此该美术作品不是对客观存在的事物进行临摹的产物,而是不同之人的主观臆想之物,狮麒麟的整体结构一般是按照狮子或者古人设计的麒麟,通过臆想进行创作,整体由头(突出眼、鼻、嘴、牙),身躯(突出足部的肌肉、尖足齿)、尾巴及其姿态所构成,并通过对头部、身躯、四足、尾巴的设计来体现狮麒麟的姿态。鉴于狮麒麟的设计极具主观性,不同的人按照自己的想象对狮麒麟进行设计,则不可能出现姿态等完全重叠或者相似的情况。将被诉侵权图案与欣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比对,两个狮麒麟姿态几乎重叠,具体看,头的仰角、身躯长短及其立足的角度、头部和身躯上的主要须毛位置与卷曲形状、左前足及其须毛位置、右前足及其须毛位置、尾巴扬起及其位置,均基本相同,虽然被诉侵权图案在部分画面细节上有不同,如果是巧合公司、品皇公司通过自己的想象创作设计的狮麒麟,则不可能整个狮麒麟的姿态包括头部、四足及其须毛等位置与欣欣公司的美术作品存在众多相似,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图案与欣欣公司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欣欣公司的美术作品创作在先,且已经通过使用在产品上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了公开发表,巧合公司、品皇公司使用在后,因此,巧合公司、品皇公司构成对欣欣公司著作权的侵害,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理据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前述,被诉侵权图案构成对欣欣公司美术作品的侵害。品皇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月饼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宣传资料上使用了被诉侵权图案,并通过巧合公司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因此巧合公司、品皇公司共同侵犯了欣欣公司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欣欣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对于欣欣公司主张的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于巧合公司、品皇公司主要侵害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因此,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具体的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欣欣公司没有提交其实际损失及巧合公司、品皇公司违法所得证据。因此,本院采取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欣欣公司与巧合公司、品皇公司使用涉案的美术作品均主要用于其产品的包装装潢,从涉案月饼产品看,影响消费者购买的主要因素在于产品本身的质量以及品牌影响力,产品的包装装潢对整个月饼销售量的影响不大,包装装潢对整个产品的利润的影响也是有限的;二是欣欣公司维权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维权费用;三是欣欣公司主张的两款产品上使用的被诉侵权图案同时侵犯其两个类似的著作权,且欣欣公司同时就此分别提起了诉讼,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两个案件综合予以考虑。故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3万元。欣欣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中超过该数额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黎福如是否应当对巧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巧合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黎福如不能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其应当对巧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欣欣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五、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中山市巧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山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作登字19-2009-F-1334号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停止在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盒(袋)上使用侵犯著作权的图片,删除淘宝网店上含有侵害著作权的图片;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中山市品皇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山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作登字19-2009-F-1334号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停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盒(袋)上使用侵犯著作权的图片;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山市巧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品皇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中山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3万元; 五、黎福如对中山市巧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中山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山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20元,中山市巧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品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山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20元,中山市巧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品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该款已由中山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预交,中山市巧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品皇食品有限公司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付之)。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红妮 审判员  焦凤迎 审判员  谢劲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建锋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