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风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李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风云与被告李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风云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风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风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张风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