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仁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信息

被告人尼玛次仁,男,藏族,****年**月**日出生,文盲,西藏仁布县人,农民,住西藏日喀则市仁布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仁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仁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仁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案 件

由 来

审 理

经 过

起诉书文号

仁检刑诉【2021】1号

提起公诉时间

2021年1月20日

适用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

开庭时间

2021年1月28日

到庭诉讼

参与人

公诉人

旦增 边巴次仁

被告人

尼玛次仁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事 实

2020年11月8日早晨,被告人尼玛次仁从仁布县县城内盗取一辆电动车、11月9日在仁布县仁布乡盗取了一辆摩托车。在等待赃物鉴定期间犯罪嫌疑人尼玛次仁畏罪潜逃,在潜逃过程中到仁布乡普琼商店内进行入室盗窃,盗取红牛8罐、营养快线6瓶、味动力2瓶、矿泉水2瓶、雪碧2罐、可乐1罐、健力宝3罐、北京方便面7包、卤香鸡翅7袋、云烟香烟1条(软包)、袋装大夏4袋、充电宝1个、袜子1双、针织毛线毯子1件等物品。其中袋装大夏4袋、充电宝1个、袜子1双、针织毛线毯子1件被被告人丢弃,未能找回故无法鉴定。

上述被盗物品经仁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认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897.00元。

被告人

对指控事实的意见

被告人尼玛次仁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对适用速裁程序且认罪认罚签字的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

理由

法律

依据

犯 罪

构 成

被告人尼玛次仁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仁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认定,认定价格共计人民币38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量 刑

情 节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尼玛次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 决

主 文

一、被告人尼玛次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钢筋1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权 利

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组 织

人 员

判 决

日 期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旦增曲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番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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