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费安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志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当阳市王店镇双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双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582ME1795619G。 法定代表人:李仁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忠,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安忠诉被告当阳市王店镇双莲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安忠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当阳市王店镇双莲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费安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费安忠撤回对被告当阳市王店镇双莲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费安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