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忠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讷河市组.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红五月农场南阳岗砖厂,住所地:讷河市拉哈镇镇直。法
法人代表:王宝良,职务厂长。
被告:刘彦成,男,年龄不祥,汉族住讷河市拉哈镇锦城学院*单元3楼西侧。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双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红五月农场南阳岗砖厂、刘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红五月农场南阳岗砖厂、刘彦成何德勇、杜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红五月农场南阳岗砖厂、刘彦成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忠双对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红五月农场南阳岗砖厂、刘彦成的起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