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会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陈璐,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审理经过

陆会芳与陈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3民特31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会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103执311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璐不履行的,申请人陆会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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