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凤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申请执行人:黄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该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凤兰、黄鹏与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凤兰、黄鹏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南芬区分局查询土地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赵凤兰、黄鹏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峰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宏兴

审判员  周洪标

审判员  商胜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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