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汾河湾。
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红,女,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卫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卫新平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空港南区空港新区雪花南路1号幸福小镇*****号商铺予以查封,同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卫新平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空港南区空港新区雪花南路1号幸福小镇*****号商铺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