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古路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陈文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波诉被告陈文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