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李翠兰。 申请执行人:张文。 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张文与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翠兰于2020年5月19日对执行位于本市平城区南环路紫润芳庭小区5号楼2单元10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李翠兰称,紫润芳庭小区5号楼2单元1002号房屋是我于2018年5月15日从赵宝良处转购的,而赵宝良是于2012年8月25日向恒翔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此商品房,购房款已经全部付清,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文因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晋02执恢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存款、收益15275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晋02执恢字第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紫润芳庭小区全部住宅(政府回购房、网签房和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查封期限叁年。案外人李翠兰诉称的其于2018年5月15日从赵宝良处转购的紫润芳庭小区5号楼2单元1002号房屋亦包括在内,该商品房系赵宝良于2012年8月25日从恒翔房地产公司购买,购房款已全部付清;李翠兰与赵宝良之间的转购行为已得到恒祥房地产公司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文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系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在张文申请查封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紫润芳庭小区房屋之前,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紫润芳庭小区5号楼2单元1002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李翠兰购房前手赵宝良,与赵宝良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出具了收款收据等手续,后赵宝良将此房屋转售给案外人李翠兰,购房款已付清,且该转售行为已得到恒祥房地产公司书面确认,故案外人李翠兰主张的权利合法、真实,能够阻却排除强制执行,其异议理由能够成立,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紫润芳庭小区5号楼2单元1002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段力平审判员袁建录审判员马祖荡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国 峰 书 记 员 高 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