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艾霞,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白小英,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本市郊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艾霞与被执行人白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302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白小英应向申请执行人李艾霞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2日的利息为100000元,自2020年12月13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白小英于2021年2月6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李艾霞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2日的利息100000元;被执行人白小英自2021年3月至7月每月6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其余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20年12月1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2021年8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视为全部到期。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除履行100000元本金及100000元利息外,剩余部分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小英银行存款949325元(含案件受理费7350元、执行费11400元、利息900000元×10%÷365天×124天=30575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崇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