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闫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20120310****。
法定代理人:曹晓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860101****。系闫敏母亲。
被执行人:闫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高县狮子屯乡。身份证号码:14022119870724****。系闫敏父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闫敏申请闫建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建国在财付通账号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闫建国在财付通账号的存款10199.47元,缴纳执行费231元后,申请人已实际受偿9968.47元,被执行人闫建国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曹晓兰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闫建国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221执1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