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1QP81A,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西路8号3F-1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任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县。
审理经过
关于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任发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裁字第482号生效裁决书,根据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360元和利息及逾期违约金(自2018年9月8日起,以实际到账金额13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00元、仲裁服务费80元,并承担仲裁费30元。2019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于2018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梅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公积金存缴情况进行了调查,同时到梅县区、梅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2019年7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书面回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