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金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恒滨路128号金迪科技园B座3层。
负责人:高英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伟,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商金来与被告魏鹏飞、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冀0631财保6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查封、扣押魏鹏飞所有的现停放于望都县鑫速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院内的冀F×××××号轻型栏板货车。现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查封、扣押被告魏鹏飞现停放于望都县鑫速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院内的冀F×××××号轻型栏板货车。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商金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