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芷江茂华竹木加工厂,经营场所芷江县芷江镇东门口两路口。

经营者:李茂华,男。

被申请人:王本炎,男。

被申请人:李小凤,女。

审理经过

申请人芷江茂华竹木加工厂与被申请人王本炎、李小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芷江茂华竹木加工厂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本炎、李小凤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1431214010402000010)为申请人李茂华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芷江茂华竹木加工厂与被申请人王本炎、李小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芷江茂华竹木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王本炎、李小凤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芷江茂华竹木加工厂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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