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吕常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闫香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燕与被告吕常涛、闫香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高燕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高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保全费1,370元,由高燕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 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银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