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玮,男,1957年12年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刘景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鲁传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玮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刘景运、鲁传媛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它财产。申请人徐玮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景运、鲁传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徐玮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