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XXXXXXXXXX。

被执行人高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城区人,现住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左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6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高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2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晓东在规定的期限内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晓东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共计45045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二、如银行无存款,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晓东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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