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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21)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郭修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董超群出庭,指控,2020年10月份,被告人王超、郭修东明知上家王某(另案处理)用于网络信息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及相对应的手机卡分别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500元、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王超的银行卡进账资金达47万余元,被告人郭修东的银行卡进账资金达52万余元。经查证,杭州市下城区的被害人毕某及其他地区的金某、张某、朱某、李某、许某、李某、邱某、高某等被害人被电信诈骗80余万元中,有26万余元通过被告人王超账户转移,6万余元通过被告人郭修东账户转移。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超、郭修东的农业银行卡先后被司法冻结。冻结期过后,被告人王超、郭修东按照上家的指示补办新卡后,将卡里的11300元和18000元取现交给王常东。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超、郭修东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超、郭修东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庭审核实,被告人郭修东18000元取现后,实际交付15000元,另外3000元为出售银行卡收益。被告人王超出售银行卡获利15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王超、郭修东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3000元。
被告人王超、郭修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郭修东明知取现资金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超、郭修东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修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超、郭修东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