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
负责人张治中,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敏飞,女,该行资产保全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郭鹏,男,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张丽君,女,湖南省桂东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鹏、张丽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的(2017)湘1027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鹏、张丽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款86,563.1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199元,以上费用合计88,762.16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鹏、张丽君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但经查明被执行人郭鹏、张丽君均无股权、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可供足额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郭鹏下落不明。2021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中文
审 判 员 扶增荣
审 判 员 郭 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兵
书 记 员 郭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