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娜。 委托代理人申春亮。 被申请人卞晓川。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娜与被申请人卞晓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娜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卞晓川驾驶的冀 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卞晓川驾驶的冀 号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庞建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