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中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2164000623。 负责人:刘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唐如斌,系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方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塘县(华丰佳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诉与被告罗方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启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