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程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刚,上海德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啟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爱民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21)豫010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程爱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