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梁文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朋与被告梁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朋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文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朋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文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金朋撤回对被告梁文强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彦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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