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梁文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朋与被告梁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朋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文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朋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文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金朋撤回对被告梁文强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彦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