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梁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开,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光,董事长。
被告:广西恒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御景阁2807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松,经理。
被告:黄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廖梁均诉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恒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廖梁均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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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廖梁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梁均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