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东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被告:齐占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高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东红与被告齐占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赵东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东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东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宁玲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