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云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云飞因犯盗窃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502刑初330刑事判决判处李云飞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云飞未能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对刑事审判庭移送李云飞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一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21)川1502执14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0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中对李云飞“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