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王祥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涛与被告王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王涛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新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星
人民陪审员 张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奉鹏